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八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1)公司可否自制付款原始凭证作为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依据,然后换算含税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津贴列支成本金额=80000.00/12/(1-20%*80%)=7936.51(元)
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7936.51*(1-20%)=6349.21(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349.21*20%=1269.84(元)
(2)地方主管税务局的答案是:第一,可以自制付款原始凭证,只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可到税务局开具劳务发票,但必须 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是按开票总额的5.6%计缴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费3%、地方 教育经费附加2%)。
每月津贴列支成本金额=80000.00/12/(1-20%*80%)+80000.00/12/(1-20%*80%)X5.6%=7936.51+444.44=8380.95(元)
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7936.51/12/(1-20%)=6349.21(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349.21*20%=1269.84(元)每月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7936.51*5.6%=444.44(元)
问题一:支付独立董事津贴可以不到税务局开票吗?问题二: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董事会金贴的标准和相关人员的签字 进行帐务处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法对吗?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121号)规定,董事费分两种情况,本公司任职的(如董事长、董秘),取得的董事费与工资奖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发票。而独立董事与股份公司不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其取得董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 “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独立董事必须到地税局 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而且按规定开票地点是独立董事个人经常居住地(以身份证地址为准)地税机关。
由于八万元为不含税收人,因此应换算为含税价
设含税价为X则:
X-X.5.6%-[(X/12-X12X5.6%)*80%*20%]*12=800000.79296X=80000
X=100887.81(元)
即开票额(含税董事费)为100887万元,凭股东大会决议、相关人员签字、税务发票列入管理费用。
(1)应纳营业税附加=100887.81*5.6%=5649.71(元)
(2)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每月董事费=100887.81/12=8407.32(元)
每月董事费应纳营业税附加=470.81(元)
每月董事费应纳税所得额=8407.32-470.81*(1-20%)=6349.21(元)
每月董事费应纳税额=6349.21*20%=1269.84(元)
全年董事费应纳税额=1269.84*12=15238.10(元)
(3)全年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与个人所得税之和=5649.71+15238.10=20887.81(元)
(4) 独立董事全年税后收入=100887.81-20887.81=80000(元)
另外,《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 定》(财政部第65号令)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2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 级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确定。如果每月独立董事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在将不含税独立董事费换算为含税 价时不需要考虑营业税及附加。因独立董事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无论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均需开具发票。
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必须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在公司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中,哪些往来款会被确认为具有贷款性质,应收取利息?哪些往来款不会被确认为贷款? 以下两种情况的确定正确吗?
(1)往来款中,集团对本公司年初占款16697704.00元至年末,根据关联方实际都从事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现状和集团有资 金调拨的经营业务,判断资金使用利益明显存在,其性质是一种贷款融资行为。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6697704.00*5.31%=886648.08元。
(2) 往来款中,2009年9月30日向某公司拨款490800000.00元,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90800000.00*5.31%/12*3=6515370.00.
解答;不能仅仅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为一方作纳税调增,而另一方却不能作纳税调减处理(因为没有实际利益支出),这样就 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条规定,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增税。企业应自企业或其 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关联方税负相等,可以免予作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 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 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方资金占用,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建议由债 权人向债务人开具利息发票(需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方作收入,另一方作支出处理,就不会额外负担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7号)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则 不用开具发票,不用缴纳营业税。
XX公司是一个从事商品流通的居民企业,该公司2009年度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权益性投资收益3万元,其他收入5万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上述事项会计与税法确认均无差异。
除此以外,该公司当年还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l万元;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性资金5万元(金额较小);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儿童福利院捐款8万元;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罚息2万元;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其中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当年1月1日购入并当日交付管理部门使用的设备一台,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9万元,该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预计使用寿命缩短为2年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5年);尚有未弥补的2007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元。又知该公司当年会计利润为15.2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该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
(1)2009年收入总额=100+3+5+2+1+5=116(万元)。
(2)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故2009年不征税收入=5(万元)。
(3)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故2009年免税收入=2(万元)。
(4)准予扣除项目
①与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成本50万元,税金5万元,费用10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因会计与税法确认无差异,故均可扣除。
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8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故2009年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5.25×12%=1.83(万元)。
直接向贫困地区一所希望小学捐款3万元,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故不能扣除。
③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支出1万元不能扣除,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支付的罚息2万元可以扣除。
④合理职工薪金支出10万元可以扣除。(10-0.6+1=10.4万)
但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2万元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以上的部分不能扣除;故2009年可扣除的职工福利支出=10×14%=1.4(万元);超出0.6万
残疾人员工资支出1万元应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2009年可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支出=l+1×100%=2(万元);
⑤合理广告费支出5.62万元,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扛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故2008年可扣除的广告费限额=100×15%=15(万元)。因为5.62万元<15万元,故5.62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⑥因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但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5年的60%,故2009年新购设备可扣除的年折旧额=9÷(5×60%)×11÷12=2.75(万元)。
根据上述①至⑧项确认结果,可以计算出各项扣除如下:
2009年各项扣除=50+5+10+2+1.83+10.4+2+5.62+2.75=89.6(万元)
(5)亏损弥补
因为2007年度发生的亏损2万未满5年,故可用2009年所得弥补。
(6)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该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116—5—2—89.6一2=17.4(万元)
(7)应纳税额=17.4×25%=4.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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