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显然,划小核算范围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XX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塑料制品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队主要是承接安装,维修等任务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
筹划思路:
先假设公司2011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则应纳增值税=72.65-35=37.25税负率为:37.25÷500×100%=7.45%。
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340÷(1+17%)×17%-35=14.40(万元);而工时费收入16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160×3%=4.8(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14.40+4.8=19.2(万元),税负率为:19.2÷500×100%=3.8%。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经税收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可帮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之转让定价:
所谓的转让定价筹划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提供劳务和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符合市场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通过价格转移实现利润的分摊以致达到税收筹划的经济安排。这种独立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内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布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下。
案例:甲公司生产一种建筑材料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山东、上海、江苏、珠海、广东、深圳等省市,该公司在广西(西部地区)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甲公司只专注于生产。甲公司给广西销售公司每件产品的批发价格为26000元。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31000元,每单件产品基本费用如下:生产成本15000元,销售费用3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1)筹划前纳税分析: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6000-15000)×25%=2750元,广西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6000-3000)×15%=300元,两公司共计纳税为:2750+300=3050元,
(2)筹划方案:
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甲公司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广西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广西销售公司的售价降到23000元/件(注意:必须在公允价值范围以内,否则税务机关会作纳税调整)。
(3)筹划后纳税分析: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3000-15000)×25%=2000元,广西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31000-23000-3000)×15%=750元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2000+750=2750元,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企业所得税:3050-2750=300元。
税收筹划之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大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公益性捐赠来回报社会。国家为了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也制定了许多保护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其中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就是一项非常具体、有效的政策,对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规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集团一定要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政策,实现税前扣除最大化。
二是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税收筹划。“适时”是指把超过当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最大捐赠额的部分,放在第二年元月份进行捐赠,享受第二年的税前扣除政策。
案例:
某企业集团决定通过本县民政部门向地震灾区捐款200万元人民币。该集团下属企业中,只有甲、乙两家公司具备捐赠该项赈灾款项的经济实力。甲、乙两公司预计2012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 000万元和800万元,如何进行捐赠,既能够实现捐赠200万元的目标,又能够把集团费用降到最低?
分析:
方案一:由甲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 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1000万元×12%。
(2)不准扣除部分80万元
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0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80万元×25%=20万元。
甲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0万元。
方案二:由乙企业单独捐赠
(1)准予扣除标准96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800万元×12%=96万元
(2)不准扣除部分104万元
公益性捐赠96万元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不准扣除部分=200万元-96万元=104万元。
(3)增加的税务负担26万元
不准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4万元,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此增加的税务负担=104万元×25%=26万元。
乙企业除捐赠200万元外,还要负担26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此该集团需实际支付资金226万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业共同捐赠
1、甲企业在准予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乙企业捐赠
(1)甲企业捐赠120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2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乙企业捐赠80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80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2、乙企业在允许扣除标准范围内捐赠,其余部分由甲企业捐赠
(1)乙企业捐赠96万元
2012年乙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96万元,乙企业实际捐赠96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2)甲企业捐赠104万元
2012年甲企业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12%以内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准予扣除标准为120万元,甲企业实际捐赠104万元,准予全额扣除,不用缴纳所得税。
由此,除甲、乙两企业共同捐赠200万元外,该集团不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
根据以上分析:方案一,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0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二,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还需负担26万元的所得税;方案三,该集团除捐赠200万元以外,不需负担任何所得税。显而易见,方案三对该集团来说,无疑是最优选择。
案例:
某集团企业2012年和2013年预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
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
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
第三套方案是2012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分析:
方案1:该企业2012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12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2年和203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12年和2013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
税收筹划之设立销售公司:
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可以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案例:
A集团2012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1)筹划前的税收分析:
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2)筹划方案:
把A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C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集团与C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A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C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划后的税收分析:
A集团业务招待费若按实际发生额90万的60%扣除54万,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7500万元的15%,即1125万元(7500×15%)。A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C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C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60-3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税收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4)风险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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